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蔡王 閃聲請人 蔡政璜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 蔡王閃 訴訟救助。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次按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復有明文。前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釋明則是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蔡王閃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資力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蔡政璜,非原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其提起行政訴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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