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高湖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高春 等人間確認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2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萬3,4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並一併命原告補正本件相關繼承系統表(並請載明全體法定繼承人之存歿情形)供本院審酌,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