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劉韋汝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 律師
被告 陳禹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健慶
法官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