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劉韋汝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 律師

被告 陳禹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健慶

法官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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