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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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路易威登 LV皮包肆個、手錶壹支、香奈兒手錶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884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4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路易威登LV皮包4個、手錶1支、香奈兒手錶1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