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8日至123年10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8日起至100年10月8日止共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固定計算,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4年10月8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現尚欠本金275,999元,及自9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2月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湖口│信勢││二│建│││八八七點八三│1042/10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64│成功路19│信勢段2│鋼筋混擬│第十二│││││66.79│陽台│8.22││全部│共用部││││2號12樓│地號│土造、十│層││││││││││分:信││││││二層│66.79││││││││││勢段│││││││││││││││││425、│││││││││││││││││426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