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許淳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筱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