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逸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00年度偵字第15233號、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3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參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逸明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23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31號為駁回之處分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至扣案之鑰匙3支,雖竊盜機車僅需使用1支鑰匙,然而被告竊盜機車之時,自當測試各支鑰匙,以找尋適合竊盜該機車之鑰匙以竊取機車。因此扣案之鑰匙3支自均屬竊盜機車所用之物無疑,且屬被告所有,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