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皇翰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皇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皇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增加被害人 黃英傑 尋回失物之困難度,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尚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手機1支,業已為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不為發還被害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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