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214號上訴人 張丹綺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本件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3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自亦不同,原判決謂本件應受上開前案判決之拘束而逕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自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而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又原判決就上訴人所提各項攻擊防禦方法,未逐一實體審酌,並敘明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係以其法律上歧異見解,主張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不備理由之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