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1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2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發給抵價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213號上訴人 陳志宏 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被上訴人辦理區段徵收,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會議決議內容,未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且所為區段徵收核定之抵價地比例亦違法,嗣後依不合法之徵收主張上訴人未依法繳交文件而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處分亦不合法;被上訴人辦理徵收作業時,對於異議處理程序未依規定給予上訴人應有之程序保障,自不得逕予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被上訴人對於不服查處之表示,並未踐行法定程序,其嗣後所為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處分亦不合法;又上訴人就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917、919地號土地,嗣後已依規定繳交申領抵價地之文件予被上訴人,僅因上開土地上,上訴人父親 陳幸吉 為預告登記權人,致被上訴人嗣後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陳幸吉同意塗銷預告登記證明書之應補正文件而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然陳幸吉為上訴人申請抵價地之代理人,被上訴人未查明陳幸吉代理上訴人申請抵價地,是否即有同意塗銷上開土地之限制登記事項,率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同意塗銷證明書而核定不發給抵價地,顯不合法;上訴人父親陳幸吉係因誤信錯誤資訊,致未依限補正應繳付證件及文件,上訴人從未收受完整徵收通知,亦未授權父親辦理,爰請准予上訴人補行申請換發抵價地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不服之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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