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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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佩樺 被告 林雅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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