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朝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朝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成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朝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