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東榮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惠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誠黃柏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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