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蘇美羽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6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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