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蘇美羽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6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