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3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張健龍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3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3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柒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貸款契約第
15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2萬元,約定於101年10月4日到期,分期按月於每月4日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息6.05%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
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
過6個月部份,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
部分本金59,622元及利息繳納至96年12月4日止,即未依約
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未給付,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周美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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