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陳報門牌號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之房屋課
稅現值證明(即房屋稅單,請勿補正地價稅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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