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23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經本院於民
國97年3月26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當日內補繳。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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