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23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經本院於民
國97年3月26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當日內補繳。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