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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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被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
29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214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桃園市○○路○○○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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