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璩誌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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