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4號抗告人 王經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照間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1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