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告 林章融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李柏毅 律師被告台北翊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爾夫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 律師
陳芳俞 律師 連致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書狀說明其主張之解僱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抑或同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