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53號上訴人 葉王素芳 即 葉俊麟 之承受訴訟人
葉青樺 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建宏 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 葉貞吟 即葉俊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被上訴人 邱文彬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