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17號上訴人 曹書維
高佳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羽主題攝影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吳佳樺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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