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8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佑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劉佑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書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劉佑淇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住所,上訴人即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7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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