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宥頡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行調查程序,詎債務人於101年7月26日收受送達通知,其竟拒不到庭,嗣本院再定期於101年10月4日上午11時行調查程序,債務人於101年8月23日收受送達通知,其竟亦拒不到庭,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期日到場,依上揭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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