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98號上訴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與 鄭季盈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24萬元,依起訴時之匯率折合新臺幣(下同)783萬6,4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7,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委任律師或同條第2項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