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長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周長永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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