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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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承恩 民國89年.
謝承佑 民國86年. 謝承志 民國84年.兼上開三人法定代理人 謝俊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詩才 等3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