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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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小字第379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