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原為夫妻,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且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生活費一萬元直至退休為止,兩造已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完畢。詎被告迄未給付贍養費,復未按月付予原告生活費,積欠原告贍養費及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之生活費,合計共一百二十萬元未清償,原告屢經催討,均未獲置裡,為此依據前開約定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各乙件乙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贍養費一百萬元,並應按月給付原告生活費一萬元直至退休為止,被告迄未履行,積欠原告前開贍養費及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之生活費,合計共一百二十萬元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各乙件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台東地方院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