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