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2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