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丁○○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己○○人原告己○○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被告甲○○當事人__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