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37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國防部台南軍事監獄(台南六甲郵政90083號信箱)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九十二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三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九十二年」之記載為「九十三年」之誤,顯係誤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