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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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442號債權人宇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吏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宇衡顧問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吏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