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依職權至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閱收養人之戶籍資料,係設籍於臺南縣白河鎮仙草里21鄰仙草143號,且向榮民服務處詢問後經告知收養人目前亦住居於該址,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
133條第1項之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