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培德醫院住院部單位:主任.雜役.看護上列上訴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著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甲○○並未陳明被上訴人即被告培德醫院住院部單位:主任、雜役、看護等人有何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於提起上訴亦未指明。揆諸前揭說明,既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恒寬法官張惠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3、506條規定上訴。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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