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增修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 林美金 被告高雄隴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歸亞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增修條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1年5月25日101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人會議第2次會議決議增訂住戶管理規約第17條之1,其中禁止各區分所有權人及其住戶對其專有部分為餐飲業、日租屋及專以或作分租套房業(含附註:房屋使用依80年度高市工建築使字第1429號使用執照登錄資料為準)之規約內容,係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惟其實際上價(金)額如何,無從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核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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