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培德醫院住院部單位:主任、雜役、看護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四、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被告並未因案經提起刑事訴訟,業據本院查詢在案,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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