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公然侮辱等案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被告所涉刑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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