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 莊慧淑 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相對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亘峰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曹文鴻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鈺雯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賴怡誠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代理人 蔡皓丞 相對人 陳少芬
黃湘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莊慧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為免責裁定,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嗣以98年度消債抗字3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另以99年度消債聲更字第1號為免責裁定,並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抗告,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98年度消債抗字36號、99年度消債聲更字第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