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周淑娟
相 對 人 洪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詳列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及請求原因事實之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於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起訴,惟未以書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參照上開規定,爰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