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572號
原   告  謝素梅
原   告  孫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下午2時36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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