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12號
被   告  簡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麗引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方位骰子壹顆、骰子叁顆、排尺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68條前段及後段、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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