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0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96年12月12日│28,000元│JC0000000│││限公司甲○○│內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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