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715號聲請人 施明堂 即新偉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嘉新食品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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