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9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2月5日96年度訴字第446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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