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莉娜 送達代收人 林文鵬 被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9號法定代理人 陳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