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0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0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071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乙○○
、28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恭企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呈恭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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