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三一號
  原   告 諦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柒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拾萬陸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為第七商業
銀行國光分行、帳號4100-1號、票號SF0000000及SF0000
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一日(應視為六月三十日)及同年
七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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